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集体所有制性质企业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菏泽市恒丰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菏开刑初字第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长群

仵新忠

邵传红

代理律师:

丁平

法官解说
行为人是否系从事公务,应看行为人所任职工作单位的性质,即单位中是否含有国有成分。如果公司、企业中没有任何国有资产,不能视为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如果公司、企业中没有国有资产成分,行为人便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恒丰...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菏开刑初字第27号判决书。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玉玲、姚爱云。
被告人:张某,男,41岁,汉族,大专文化,山东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菏泽市恒丰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辩护人:丁平,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长群、审判员仵新忠、人民陪审员:邵传红。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