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诉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案 合同的概括转让;装饰装修合同;委托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菏开民初字第196号
审理法官:

朱秋英

李改勤

翟福利

代理律师:

李垂景

徐兴建

法官解说
合同的概括转让与委托合同的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合同的概括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由受让人代替让与人接受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让与人不再是合同的主体。委托合同则是受托人依据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处理委托事务而由委托人承受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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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菏开民初字第196号。
2、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垂景,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兴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秋英;审判员:李改勤;人民陪审员:翟福利。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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