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张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定金;定金罚则;违约行为
案由: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菏开民初字第29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侯明生

周登亮

翟福利

代理律师:

高佰岭

法官解说
该案涉及对对定金性质如何理解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担保的相关法学理论,定金具有从属性的法律特征,即定金合同相对于所担保的主合同来说,属于从合同,定金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亦无效,除非担保合同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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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菏开民初字第296号判决书。
2、案由: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石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高佰岭,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明生;审判员:周登亮;人民陪审员:翟福利。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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