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菏泽市天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一房二卖";合同效力;赔偿损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菏开民初字第38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改勤

侯明生

翟福利

代理律师:

曹培华

王爱国

法官解说
由于被告天苑置业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管理混乱,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将同一处商铺先后卖给第三人张某和原告马某,客观上构成了"一房二卖"。原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赔偿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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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菏开民初字第381号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曹培华,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天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某。
委托代理人王爱国,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系张某之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改勤;审判员:侯明生;人民陪审员:翟福利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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