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刘某2等买卖合同案 共有财产;处分行为;行为效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菏民再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李报录

陈淑梅

侯圣春

法官解说
司法实践中,因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引发的民事纠纷较为常见,如何认定该处分行为的效力是审判法官应当注意把握的问题。为此,应当着重审查:一、共同共有财产采取"一致决"的处分原则,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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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O09)菏牡商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菏民一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
再审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菏民再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刘某
被告:王某
被告(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刘某2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树才;杨洪雁;审判员:张振涛。
二审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冠军;审判员:魏秀蕊;代理审判员:于辉。
再审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报录;审判员:陈淑梅;代理审判员:侯圣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6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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