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诉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民事 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葫未民终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康永杰

张信骋

王嘉莉

法官解说
本案要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无形成劳动关系的问题。随着我国政府重视民生的建设以及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劳动争议案件也随之攀升,在这其中确定劳动关系方面的诉求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基础环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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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1)连民一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葫未民终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女,汉族,1968年2月11日生,住兴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易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顾某,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福荣;人民陪审员:刘思佳、魏巍
二审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康永杰;代理审判员:张信骋、王嘉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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