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不纯正不作为犯;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刑初字第58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由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转化为(间接)故意杀人犯罪的特殊案件,主要有三大争议焦点。
1、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模式。
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类型,不作为犯罪又分为纯正的不作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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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刑初字第587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峥。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树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批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金伟;代理审判员:叶琦;人民陪审员:张俊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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