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1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中国弹簧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原告撤诉
文书字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刑初字第59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建璋

法官解说
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处理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已不鲜见,但本案系在被害人和被告人达成和解后由公诉机关作撤诉处理的故意伤害案件,实践中并不多见,其在刑事和解制度适用上的典型意义较为突出。
1、正确适用刑事和解机制的事实基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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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刑初字第596号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刁骏杰。
被告人:高某1,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上海中国弹簧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4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杨建璋,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批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金伟;审判员:凌琳;人民陪审员:张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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