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信息公开答复案 政府信息公开;公开义务;政府信息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邱莉

张忠

王国忠

法官解说
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1、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制作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本案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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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城建其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徐鸣,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白莲泾路178弄5号。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飞虹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白爱军,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良,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军,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莉;审判员:张忠;人民陪审员:王国忠。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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