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案 自动投案;自首;悔罪表现;劳动教养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

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公安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2)行初字第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飞鹏

许代群

陈碧云

代理律师:

郑长山

徐贞

法官解说
近年来,对劳动教养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被撤销的劳动教养案件占有不小的比例。劳动教养在认定法律定性、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及适当性方面均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行规范。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中的劳动教养审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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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不服劳动教养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郑长山、徐贞,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巫某、潘某,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飞鹏;审判员:许代群;人民陪审员:陈碧云。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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