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劳动教养;治安处罚;刑事责任;法律适用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公安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滨海县人民法院(2012)行字第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尹虹霞

李吉

顾正昌

代理律师:

顾正刚

法官解说
本案是劳动教养争议,目前我国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有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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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滨海县人民法院(2012)行字第11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劳动教养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军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某,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巫某,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虹霞;审判员:李吉、顾正昌。
6、审结时间:201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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