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动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因工外出;合作洽谈;宴请;工伤认定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时代动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科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科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行终字288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马某

法官解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伤认定类案件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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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行初字第0009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行终字2880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时代动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德民,北京时代动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井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大成,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女,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宁某,男,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科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卢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茜;人民陪审员:朱玉凤刘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菲;代理审判员:薛政李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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