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穆阳镇穆阳村第七村民小组不服福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行政行为;诉讼时效;起诉期限;土地登记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

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

福安市国土资源局

福安市国土资源局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

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行终字第8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本案土地登记行为权源依据是否充分;2.土地登记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主要是本案土地行政登记的指界、土地登记前公告、政府审批等方面)。
1.本案土地登记的权源依据是否充分
本案原告穆阳第七村民小组庭审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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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行字第1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行终字第86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安市穆阳镇穆阳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安市穆阳镇穆阳村。
代表人:林某,村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强(一、二审),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怀(一、二审),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安市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1,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某,男,福安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袁某,男,福安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某,女,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郭某,女,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福安市穆云招待所,住所地福安市穆阳镇东旭街。
法定代表人:钟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郑惠坤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少华,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耀楠;代理审判员:杨文英;人民陪审员:林凌。
二审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冰凌;审判员:赖昌铅;代理审判员:杨礼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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