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金春。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张春蓉,北京市金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
辩护人:何洪岩,北京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亚军;人民陪审员:冯跃、果振敏。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李某、许某、马某于2011年10月22日,由李某通过冯某某(另案处理)找来伐树工人及伐树车辆和设备,由许某找到为其承担非法砍树责任的马某,将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43号御京花园南院(原址"嵩祝寺北巷9号")一棵国有编号为1101010100182二级古榆树及御京花园北院锅炉房前(原址"水簸箕胡同6号")一棵国有编号为11010100176二级古槐树盗伐。经北京市林业勘查设计院鉴定,被损毁的二级古榆树和二级古槐树,共计价值人民币1756945.32元。
2.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张春蓉当庭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应认定为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何洪岩当庭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许某应认定为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被告人许某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三)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许某、马某于2011年10月22日,由李某通过冯某某(另案处理)找来伐树工人及伐树车辆和设备,由许某找到为其承担非法砍树责任的马某,将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43号御京花园南院(原址"嵩祝寺北巷9号")一棵国有编号为1101010100182二级古榆树及御京花园北院锅炉房前(原址"水簸箕胡同6号")一棵国有编号为11010100176二级古槐树盗伐。经北京市林业勘查设计院鉴定,被盗伐的二级古榆树和二级古槐树,共计价值人民币1756945.3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1年7月份,我认识了许某,许某告诉说他能跑规划手续。于是我们签订了委托协议,甲方是北京东华房地产公司,对御京花园项目场地内的渣土和杂草进行平整,乙方签字的是马某。
2、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0日左右,我、马某某跟李某约好到御京花园看了伐树的施工现场,定好了砍树的时间和价格。10月22日下午16时左右,我打车去了御京花园的南院,看见马某某带着工人正在施工,同时看到李某从北院里出来。
3、证人马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早上九点左右,我带着冯某某让我给他找的20几个壮工,去东城区美术馆红绿灯往北的一个胡同找他。冯某某指着南院一棵树让我们锯倒,北院西北角一个小院里的一棵树也让我们锯倒。经法定的辨认程序,其辨认出东城区景山街道嵩祝院北巷一施工空地和北河沿大街43号院锅炉房院内就是其分别看伐两株树的地点。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我带着马某等人找到许某,许某带着我们来到北京。第三天下午,许某拿了份协议让马某签了。签完协议的第二天,我们到工地现场找许某,看到许某和马某都在工地现场,我在北边那个院子看到工人正在伐一棵树。
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初的一天,许某说有个工程要伐树,并带我们到了后海附近的一个工地,进了南边的那个院。大约4时许,工人从大门走到南院的西边开始伐树。
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在李某的饭店里,"四哥"想让我打听一下东城区北河沿大街砍伐古树的事。当时李某还给我写了张纸条,内容是:北河沿大街43号院,砍伐一株槐树,一株榆树,找"马总"去顶这事。
7、证人陈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0月22日下午2时许,公司门口来了四辆车,我把这四辆车都放进了南区院里了。又过了一个多小时,我看到从南区出来十多个人,有的人身上背着白色粗绳子,向北区院里走去。
8、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5日15时许,我们到东城区景山街道嵩祝寺北巷施工空地内看到一株古树被砍伐,这株古树为二级古树,编号为1101010100182。
9、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5日,我到东城区北河沿大街御京花园工地发现那棵榆树被砍伐了。过了几天,我发现御京花园北院锅炉房前那棵古槐树也没有了。
10、古树登记表证实北京市东城区嵩祝寺北巷9号一棵国有编号为1101010100182榆树及水簸箕胡同6号一棵国有编号为11010100176古槐树的责任保护单位为景山街道办事处。
11、北京市东城区园林绿化局情况说明证实了,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43号御京花园北院锅炉房前(原址"水簸箕胡同6号")有一株二级古槐树,树号11010100176,胸径66厘米,及御京花园南院项目工地(原址"嵩祝寺北巷9号")一株二级古榆树,树号1101010100182,胸径86厘米,长势良好,该局未受理过相关伐移申请手续。
12、北京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43号御京花园北院锅炉房前(原址"水簸箕胡同6号")及御京花园南院项目工地(原址"嵩祝寺北巷9号")被损毁树木价值鉴定报告》证实,在上述地址的两株树木现值为人民币
1 756 945.32元。
13、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许某、马某的到案过程。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许某、马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环境资源的保护,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许某、马某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成立。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张春蓉提出的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何洪岩提出被告人许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的责任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被告人许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被告人马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解说
本判决重点论及了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区分认定问题。
该案的特点在于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并无异议,在相同的事实和证据基础上,控辩双方对三犯罪人的行为的性质认定持截然不同的意见,控方指控三犯罪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情节严重,对三被告人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辩方辩称犯罪人的行为属于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双方围绕争议从而形成本案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法条系并列罪名,包括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后一项不是本案的犯罪对象,不在本案的考虑之内,现就第一项来说。第一项包括了两部分,一部分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另一部分为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是按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来辩护的。
我们认为非法采伐是指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而进行采伐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的采伐行为;而毁坏是指行为人采用剥皮、砍枝、取脂使用等方法,使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的行为。也就是说采伐是整株的破坏,而毁坏则是采取部分的破坏或隐性的破坏。
结合本案而言,在案证据证明三犯罪人主观上具有采伐两株古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采伐的行为,且该采伐行为没有得到相关的采伐许可证明。从认识因素看,三人明显都意识到其所采伐的树木为国家重点保护的古树,都意识到其实施的行为将造成对古树整株的破坏,而不是对古树只有部分的破坏或者隐形的破坏;从意志因素看,三人在知道该行为会违反国家关于保护古树不被任意采伐的规定时仍然故意实施采伐古树的行为,放任了犯罪后果的发生,所以三人依法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而不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本院认为部分充分释明三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对认罪态度、主观恶性进行客观描述,量刑依据清晰、充分;利用三犯罪人的客观行为表现、供述及法学理论,分析三犯罪人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而属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驳辩有理有力,结论令人信服。
(郭亚军)
【裁判要旨】非法采伐是指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而进行采伐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的采伐行为;而毁坏是指行为人采用剥皮、砍枝、取脂使用等方法,使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的行为。即,采伐是整株的破坏,而毁坏则是采取部分的破坏或隐性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