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韩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出租车;拒载;运营状态;职务行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朝阳区职介中心

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北京华昕科贸中心

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运营分公司八队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24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出租车在营运期间拒载而产生的侵权案件是否职务行为,出租车所属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权益的,侵权人所在单位应承担相应民...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2450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2,男,北京市朝阳区职介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唐某,男,北京市乡镇企业局退休干部。
被告(反诉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3,北京华昕科贸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和平。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运营分公司八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即被告韩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爽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