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2450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2,男,北京市朝阳区职介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唐某,男,北京市乡镇企业局退休干部。
被告(反诉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3,北京华昕科贸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和平。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运营分公司八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即被告韩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爽。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2012年7月11日20时许,原告在西城区鼓楼西大街甘露胡同口因事外出,时遇被告首汽公司司机韩某驾驶的京BXXX1号出租车,原告上车后告知前往六铺炕,被告韩某称其无法前往六铺炕,原告拒绝下车,双方发生争吵。被告韩某先下车,原告后下车,被告韩某击打原告左脸一拳,双方厮打起来,后经围观路人劝解,原告心态有所平静,打算离开现场。不料被告韩某从出租车后备箱中取出铁锤,先后击打了原告的颈部和肩部,并无被告韩某所述的原告先动手的情况。原告报警,在警察到来时,被告韩某已逃离现场。原告前往积水潭医院治疗,经西城区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原告认为,被告韩某拒载、殴打乘客的行为,给其身心造成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首汽公司应对其单位司机进行职业道德和服务方面的培训,对监管不利应承担连带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477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韩某辩称:第一,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2012年7月11日20时,当时原告与三位同伴酒后拦挡被告韩某驾驶的出租车,被告韩某告知原告准备收车回家,当时车辆挂了停运牌,结果原告与其他三位同伴将手伸入车内掐被告韩某,被告韩某下车后,原告与其同伴用脚踹被告韩某,被告韩某情急之下拿出小锤打了原告。经法医鉴定,双方均为轻微伤。第二,原告与被告韩某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因果关系。被告韩某的车没有亮灯,不属于拒载,且原告是酒后拦车。是原告等先动手殴打被告韩某,被告韩某的行为是防御,被告韩某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应由原告承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被告韩某医疗费347.12元、挂号费5元、误工费5000元。
被告首汽公司辩称:被告韩某自工作以来,未有违法违纪情况。公司不限制司机工作时间,但不能疲劳驾驶。自原告投诉被告韩某拒载后,涉案出租车未有营运记录。公司负责对司机进行教育,每月有培训记录,但本案属于治安事件,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对被告韩某的反诉请求无异议。
3.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
认可双方互殴的事实,但被告韩某所述反诉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现同意支付医疗费和挂号费。关于误工费,没有休假的医嘱证据,在派出所调解期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首汽公司,答复称被告韩某仍在经营,不同意支付。被告韩某用铁锤打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被告韩某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7月11日20时许,原告与被告韩某在西城区鼓楼西大街甘露胡同口,原告拦下被告韩某驾驶的京BL8631号出租车,后双方争吵并互有殴打,期间被告韩某持锤子击打原告肩部、颈部。原告拨打110报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原告、被告韩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原告的询问笔录载明:"我在甘露胡同口拦下了一辆出租车,问他去不去六铺炕,那司机说不去,我说你出租车上的顶灯为什么开着,司机说你管不着,同时用手推我,我见状也推了他几下,......后击打我左脸一下,我也打了他几拳,之后我们俩又撕扯了几下后,我便离开往东走了,......后他还用锤子打了我的后脖子和右肩膀。"经原告辨认,该司机为被告韩某。被告韩某的询问笔录载明:"三名男子招手打车,其中一人上了车,我跟他说今天收车不拉了,他听到后从我开的出租车副驾驶位把身子探进来,还用手打了我的右脸一下,我见状立马从车上下来,他边骂边冲上来打我,我打了那名男子一拳,他打了我鼻子一拳,那名男子打完我后走了,我见他走了,就从出租车后备箱中拿出一把锤子追上去,打了那名男子的后脖子和右肩膀一下。经辨认,该名乘车男子为原告。
2012年7月11日和7月12日,新街口派出所民警分别对事件目击者王某和杨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王某的询问笔录载明:"2012年7月11日,我吃过晚饭后遛弯走到西城区甘露胡同口时,看见开出租车的司机用锤子打了另一名男子后脖子两下。"杨某的询问笔录载明:"2012年7月11日20时许,我驾车行驶到甘露胡同口附近时,见一名男子趴在出租车的副驾驶位置上,用手打那辆出租车司机的脸,之间被打的司机下了车,与打他的男子撕扯起来。"根据目击者描述的打架双方的体貌特征,可判定出租车司机为被告韩某,另一男子为原告。
事发当日,原告前往北京积水潭医院就医,诊断证明书载明:左侧面部软组织挫伤、下唇粘膜挫伤。2012年7月12日诊断证明书载明:颈椎病、颈部外伤、神经损伤待查、肩软组织挫伤(右)、胸部外伤、手背软组织伤、皮擦伤。2012年7月15日诊断证明书载明:患者于2012年7月11日就诊我院,诊断颈椎病,全休壹周。2012年7月15日诊断证明书载明:颈部外伤、神经损伤、全休壹周。原告就医支出医疗费2477.52元。
2012年7月12日,被告韩某前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医,诊断证明书载明:头面部、腰部、右下肢皮肤擦伤及软组织挫伤。被告韩某支出医疗费347.12元及挂号费5元。
2012年7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和被告韩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该所分别于2012年8月14日和8月16日出具《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韩某和刘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诉讼中,原告提交出租车票据,证明其交通费支出,被告不予认可。
诉讼中,原告提交尚武国际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误工损失,上述证明的内容为:兹证明刘某教练于2012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每周一、三、五在我馆进行中国跤教学,每次2小时,课时费500元/次。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诉讼中,被告韩某称原告将其打伤、将出租车踹坏,致使修车、养伤无法正常运营,产生了误工损失,并提交北京市沙河宏达顺腾汽车维修站出具的汽车维修施工单和修理费发票。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首汽公司表示事发之后被告韩某未将车辆交至公司,对于车辆是否维修不清楚。
另查,被告韩某系被告首汽公司下属第五运营分公司出租车司机,每月向被告首汽公司交纳营运承包金5175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修车单、修理费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韩某因打车引发口角,并互相殴打致对方轻微伤,均存在主观过错,应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称事发时被告韩某所驾出租车顶灯点亮,被告韩某称顶灯未亮、挂停运牌,结合公安机关所作笔录,本院认为在原告招手拦车后,被告韩某将车停下,可认定被告韩某事发时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失,被告首汽公司应对被告韩某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首汽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韩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医疗费一项,原告提交的票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数额低于实际支出,本院不持异议。误工费一项,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和证明,用以证明事发后休假产生误工损失,根据证明计算得出原告月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最低纳税标准,但其未提交完税证明,本院将按照个人所得税最低纳税标准确定原告误工费数额。交通费一项,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因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支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某的反诉请求中,医疗费和挂号费一项,被告韩某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一项,被告韩某称误工的原因为养伤和车辆被原告踹坏维修无法运营,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车辆损坏与此次事件相关联,也未提交医院的休假证明,故被告韩某主张原告支付误工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某医疗费二千四百七十七元、交通费三十六元、误工费一千七百五十元。
2.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原告刘某给付被告韩某医疗费三百四十七元一角二分、挂号费五元。
3.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韩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六)解说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出租车在营运期间拒载而产生的侵权案件是否职务行为,出租车所属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权益的,侵权人所在单位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北京交通拥堵,尤其是在上下班高峰期,出租车司机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倾向于选择交通状况良好,路程较长的目的地,导致出租车拒载情况频发,而司机拒载的理由往往是"正在交班"、"要回家,不顺路"。本案中,被告韩某所驾驶的出租车是否正在营运期间成为被告出租车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争议焦点。由于乘客刘某招手后,被告韩某也按示意停车,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的笔录证明韩某所驾驶的出租车正处在营运期间,韩某拒载导致双方产生冲突,给乘客刘某造成的损失应由韩某所属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拒载产生的纠纷、投诉事件也经常发生,除了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改善交通状况外,也迫切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限制出租车拒载事件的发生。同时,出租车公司也应从司机的角度出发,降低高额的车份钱,做好出租车的调度工作,从而减少拒载情况的发生,缓和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矛盾。
(郭高明)
【裁判要旨】出租车顶灯点亮,在乘客招手拦车后将车停下,可认定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出租车司机以"正在交班"、"要回家,不顺路"为由拒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