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北京市西城区香厂路小学等教育机构责任案 职业体验馆;安全保障义务;共同组织;责任认定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香厂路小学

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

欢乐之都(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欢乐之都(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金泽和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62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任莉华

郑亚琴

程乐

代理律师:

彭国栋

王德永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这样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思考:
1、职业体验馆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职业体验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在馆内进行职业体验的人员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儿童对公共场所潜在危险缺乏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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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的字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624号判决书。
2. 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董某。
法定代理人:董某2(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彭国栋,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香厂路小学。
法定代表人:谢普兵,北京市西城区香厂路小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永,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告:欢乐之都(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伯,欢乐之都(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委托代理人:李岱一,欢乐之都(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运营部经理。
被告:北京金泽和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果某,北京金泽和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莉华;审判员:郑亚琴;代理审判员:程乐。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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