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定性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2)诸刑初字第351号
审理法官:

鞠艺涛

李海苹

台培森

法官解说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其背后的刑法理论是"危险刑法理论"。作为加强对现代社会危险源的管理和对改善民生的手段,我国在制定《刑法修正案(八)》时,将现实中多发的,容易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提前进行规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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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2)诸刑初字第351号
2.案由:故意毁坏财物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鞠艺涛;审判员:李海苹;代理审判员:台培森。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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