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想象竞合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2)象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先勇

王新华

赵萍

代理律师:

吴朝贵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杨某触犯的是属于我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非法经营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
展开

(一)首部

2.案由:非法经营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巫裕汉。
被告人:杨某,男,54岁,农民。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10年9月17日止);2012年4月2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朝贵,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先勇,人民陪审员:王新华、赵萍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31日(经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分别于2012年9月2号、2012年11月17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