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2盗窃案 盗窃罪;数罪并罚;发现漏罪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贺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陈益林

甘怀新

关熠

代理律师:

卢耀胜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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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富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贺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
盗窃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剑荣。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2,绰号"阿世"、"阿四",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1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于2011年7月21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某珍,系被告人周某2之母。
二审辩护人卢耀胜,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艳;审判员:黄常春;人民陪审员:李运翠。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益林;审判员:甘怀新;代理人审判员:关熠。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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