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过错;酌定量刑情节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贺刑终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陈益林

关熠

雷敏

代理律师:

邱许坚

叶正国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害人黄某4伙同他人在夜间携带刀、棍到被告人黎某家中追讨债务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被告人用硫酸泼向被害人,导致被害人重伤。对于此事件,社会上的普通人都会认为被害人有过错。
在故意伤害的案件中,被害人有过错很常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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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昭平县人民法院(2012)昭刑初字第1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贺刑终字第52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温国超。
被告人黎某,女,1968年1月5日出生于广西昭平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许坚,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正国,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新光;审判员:朱展智;人民陪审审员:马剑钊。
二审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益林;代理审判员:关熠、雷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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