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既遂;未遂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2)资中刑初字第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万敏

赵林

刘敏

代理律师:

郑之怡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实践中,十分具有指导价值,在实际中其定性与认定犯罪形态、具体量刑上都往往存在不同的分歧意见。
(一)定性上,应定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办案中,有观点认为,林某等人对易某某进行言语威胁、殴打,并强行将易某某从龙都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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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2)资中刑初字第23号判决书
2.案由:敲诈勒索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卓先燕。
被告人:林某(绰号林二娃),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资中县。2008年8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2011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201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之怡,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敏;审判员赵林;人民陪审员:刘敏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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