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与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案 民事 种植回收 合同履行 损失赔偿
案由:
国债回购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

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

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2)辰民初字第419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婧

代理律师:

叶昌明

梅海军

法官解说
本案属于种植回收合同纠纷,种植回收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或者种苗产品甚至种植养料,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种植,成品由提供技术方保价回收的合同。审理此类案件,应参照买卖合同与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此类案件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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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2)辰民初字第4192号判决书
2、案由:种植回收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辰昌路2936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昌明,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黄山道2区2号。现办公地天津市塘沽区胡家园五十间房村东津塘公路旁远洋城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赵某2,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天津普利达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梅海军,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刘婧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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