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宇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案 债权人代位权 到期债权 怠于行使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商初字第024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王海军

程晨

王小姣

代理律师:

陆柏松

薛文达

樊立新

法官解说
关于中宇公司与金迪公司是否存在500万元的债权债务的问题。因中宇公司提供的金迪公司的借条、转账支票、金迪公司的进账单,该三份证据相互印证中宇公司与金迪公司存在500万元的借贷关系。但该借款系企业之间的借贷,违反我国有关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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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和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商初字第024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中宇玻璃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赵墅村。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柏松、薛文达,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伊山路党校宾馆三楼。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立新,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州金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丁堰镇湾城唐家村。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4.审级
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海军、代理审判员程晨、王小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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