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1等诉被告刘某3继承案 民事 继承 丧葬费 一次性救济费 抚恤金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2)连杨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亮

张秀英

高义超

代理律师:

王永义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遗产范围的确定。本案中,可被继承的财产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座落于连山区新台门镇杨树漫子村平房五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房屋,故被继承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2)连杨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1,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
原告刘某2,男,1967年6月2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
被告刘某3,男,1962年9月22日生 ,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永义,系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亮;人民陪审员:张秀英、高义超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