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连城县庙前镇芷星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邱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案 农地承包经营权;公示;权利存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2)连民初字第1362 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青松

陈洁

杨上炘

代理律师:

林声瑞

法官解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基础,如何赋予农民完整、有效的权利,并长期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是关健。《物权法》第127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规定了这样一个程序:(1)签订合同;(2)设立农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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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2)连民初字第1362 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
原告黄某。
原告黄某2。
原告吴某。
原告黄某3。
被告连城县庙前镇芷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4,该村负责人。
第三人邱某。
委托代理人林声瑞,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林青松、代理审判员陈洁、人民陪审员杨上炘。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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