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不服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案 工伤认定标准;实体从旧;受害职工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行终字第003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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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2)东行初字第002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行终字第0032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行政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1。
被告:江苏省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上诉人):江苏湛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王平;代理审判员:薛子裔;人民陪审员:马长宜。
二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愚;审判员:谢善娟王学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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