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邱某盗窃案 盗窃罪;自首;辩解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2)通中刑二终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于晓东

陈广宇

黄静波

代理律师:

单德明

陆新华

戴燕

法官解说
一、二审法院在本案事实方面认定一致,分歧在于将李某对银杏树系拆迁户遗弃树木的辩解认定为对基本事实的辩解还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以及该辩解是否足以影响自首的认定。一审法院将李某关于银杏树属于遗弃物这一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辩解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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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1)港刑二初字第008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12)通中刑二终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通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上诉人)。
一审辩护人单德明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陆新华,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上诉人)。
辩护人戴燕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X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勇强 审判员:顾丽萍 人民陪审员:沈继成。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晓东;审判员:陈广宇、代理审判员:黄静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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