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精技机电(南通)有限公司、精技电子(南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民事 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终字第1139号
审理法官:

顾晓威

钱泊霖

王吉美

代理律师:

朱一葵

陈一玮(实习)

吴建新

法官解说
在本辖区内,由于外资企业较多,相关外国企业外派工作人员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劳动者同时与外派企业后受派遣企业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这些情形,法院原则上根据其与国内公司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处理纠纷。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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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0002号。
二审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终字第1139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朱一葵、陈一玮(实习),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朱一葵、葛友高,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精技机电(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国财,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精技电子(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国财,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吴建新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傅某,系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伟;审判员:沈征宇;人民陪审员:袁思美。
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晓威;代理审判员:钱泊霖;代理审判员:王吉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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