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诉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行政给付案 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伤残等级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行终字第008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戴俊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是对法律的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由于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所涉领域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多层级性,行政诉讼中,法院往往要对整个法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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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行初字第003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行终字第0088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1。
委托代理人:朱某2,系朱某1儿子。
被告(上诉人):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戴俊,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狄;审判员:曹彬;代理审判员:徐阳。
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羽梅;代理审判员:季金华仇秀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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