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不服海门市卫生局行政处罚案 自由裁量;参考因素;违法生产;危害后果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门市金海桦酒店

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

海门市卫生局

海门市卫生监督所

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食品安全 滥用职权
文书字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行终字第01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徐辉

张杰

黄华雷

法官解说
本案一审判决就处罚职权依据、违法行为性质、自由裁量等问题均未能充分说理,考虑到其判决结论未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二审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处理。但本案中以下两方面问题需要注意:
1、应从整体上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餐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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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门市人民法院(2012)门行初字第002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行终字第0118号判决书。
2.案由:食品安全管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邱某,海门市金海桦酒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徐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杰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门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海门市卫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海门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黄华雷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燕;审判员:俞永平;代理审判员:马榕榕。
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羽梅;代理审判员:季金华鲍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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