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诉被告吕某1离婚纠纷案 民事 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达州市通州商厦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通川民初字第2260号
审理法官:

赵雄

易青山

肖雄

法官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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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2)通川民初字第2260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郝某,女,生于1972年7月12日,汉族,大专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达州市通州商厦有限公司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程某,女,生于1954年11月13日,汉族,大专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退休干部,住达州市。
被告吕某1,男,生于1972年5月20日,汉族,中专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无业,住址同上。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雄;审判员:易青山;人民陪审员:肖雄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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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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