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邛崃市人民法院(2012年)邛崃民初字第986号。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2012年4月26日,原告吴某持被告赵某签名的借条一张向邛崃市人民法院起诉。其诉称,2011年8月27日,被告赵某因做生意资金走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赵某拒不偿还。该笔借款产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资金利息45000元(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
2.被告赵某辩称,2011年8月被告赵某因从事林木种植、销售缺乏资金,通过其弟赵其林介绍认识原告兵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9000元。借款后,被告赵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偿还了原告3各月的资金利息27000元,后因林木尚未销售,导致被告赵某无法给付借款本金及资金利息。为此,被告赵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3.被告杨某辩称,二被告确系夫妻关系。因二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恶化,生活中二被告也互不理睬,被告杨某根本不知道被告赵某在外借款。被告杨某认为该债务系被告赵某的个人债务,应由被告赵某负担,而该债务由赵其林保证,故赵其林也应承担担保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邛崃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被告赵某因从事林木种植、销售缺乏资金即通过其弟赵其林介绍认识原告冰箱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9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今借到吴某人民币现金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正),月息9000元,按月支付利息,本人自愿以自有文庙街20号临邛世家一套住房作抵押,借款人赵某、担保人赵其林,2011年8月27日"。被告赵某于2011年9月至2011年11月偿还了原告三个月的资金利息27000元,其余本息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借条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四)判案理由
邛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辩称该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关系不和、分居期间产生的,被告杨某也正准备起诉请求法院准予二被告离婚,故应属被告赵某的个人债务。但被告杨某未提供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赵某明确约定该债务属被告赵某个人债务的证明,也未提能够证明原告知道二被告约定该债务由被告赵某偿还的证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法院认定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并由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定案结论
关于资金利息及担保责任由于不是本文探讨要点,故笔者在此不再赘述。而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即: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借款300000元、资金利息45000元。
(六)解说
1.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审判依据及理论依据。
本案的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认定夫妻所负个人债务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形下,理论界将实际借债人的借款行为设定为表见代理。
2.夫妻感情不和情况下,不是实际借款人的被告举证难。
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夫妻之间互不理睬的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而此时在一方未有任何防备的情形下,另一方对外负债,则未借款方是很难举证的。此时的举证难难在以下几点:首先,大多数婚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当感情出现问题时,夫妻双方在处理事情上大部分都不会很谨慎、小心的注意对方是否会对外负债并保留该债务属个人负债证据;其次,夫妻之间的问题属极为隐私的问题,当夫妻感情出现破裂,互不理睬时,未负债一方对实际负债人所负债务的产生极难证实;再次,基于家庭、社会环境的影响,很多夫妻在感情即将或者已经破裂的时候不愿被人知晓,导致了第三人或者债务人不明情况。
3.由于未负债且不知晓债务产生的一方对于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存在举证难的问题,所产生的负面后果。司法裁判文书在群众中有着很高的公信力、权威性,故而一纸判决书所带来的可能会是波及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的问题。审判实务中,很多由于夫妻一方对实际负债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存在举证难等问题,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由于立法的本意为保护债权人的最大权益,故在未实际借款一方未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双方均知晓该笔债务,导致案件最终确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的结果有可能会导致:一、在当事人社交圈或者社会中造成一种误解,即甲、乙为夫妻,在乙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举证难的问题)甲在外借款等形式所负债务为甲的个人债务,那么乙则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因未实际借款的一方对法院判决产生抵触,影响债权人对债务的执行;三、更有甚者认为,夫妻一方可随时在外恶意欠款等行为的发生。
(许麟)
【裁判要旨】被告杨某辩称该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关系不和、分居期间产生的,被告杨某也正准备起诉请求法院准予二被告离婚,故应属被告赵某的个人债务。但被告杨某未提供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赵某明确约定该债务属被告赵某个人债务的证明,也未提能够证明原告知道二被告约定该债务由被告赵某偿还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并由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