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2)都刑二初字第00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爱军

王星月

吴南

代理律师:

陆立根

刘咏桦

法官解说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确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是村民委员会的职权。而根据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方案的审核、发放证照等是乡镇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乡镇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并未将该权限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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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2)都刑二初字第0003号判决书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龙。
被告人:韦某。2012年9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陆立根,江苏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咏桦,江苏刘咏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爱军;代理审判员:王星月、吴南。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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