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邱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贪污罪;无罪;非法占有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本县业州镇林业站

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本县业州镇漆树垭村党支部

本县业州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无罪
文书字号:
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县人民法院(2012)鄂建始刑初字第000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光忠

陈耀

杨梅钊

代理律师:

李清安

法官解说
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控向某、邱某犯贪污罪,依法提起公诉。经本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的调整对象,其行为无罪。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对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理解和贪污罪客体的理解。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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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县人民法院(2012)鄂建始刑初字第00019号判决书。
(二)、案由:贪污犯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男,1974年5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土家族,大专文化,本县业州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清安,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本县业州镇漆树垭村党支部书记,现任本县第十七届县人大代表。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建始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于 2012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静,本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光忠;审判员:陈耀;人民陪审员:杨梅钊。
(六)、审结时间:201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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