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人格权商品化;商业利用;经济损失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三终字第1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建新

陈辉

童海超

代理律师:

张宏

徐进

徐骏

法官解说
人格权商品化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探讨的热点。以姓名、肖像等主体的外在标志和表征为内容的人格权,特别是知名人士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在商品经济社会呈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本案由于姚某本人的知名度及其影响力,同时作为其国内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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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民商初字第6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三终字第137号判决书。
2、案由: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姚某。
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进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骏,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斌,审判员:彭良旗,代理审判员:肖曼。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新,代理审判员:陈辉、童海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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