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故意杀人(预备)、非法持有弹药案 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弹药罪;预备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12)鄂竹溪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定保

李绎

刘玉平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杀人为目的,非法制造枪支后持枪前往犯罪地寻找被害人,因被害人不在而未能着手。此过程中,被告人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业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其持枪前往犯罪地的行为则是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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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12)鄂竹溪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弹药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员何家华、杜永胜。
被告人汪某,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湖北省竹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曾于1987年11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2年8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定保;代理审判员:李绎;人民陪审员:刘玉平。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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