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4盗窃案 盗窃罪;自首;投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12)鄂襄铁刑初字第00005号
审理法官:

张磊

田发雁

梁辉

法官解说
我国刑法规定了自首的两种情形,即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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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12)鄂襄铁刑初字第00005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静、刘宏。
被告人:雷某4,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农民。1999年12月30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200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24日被抓获并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磊;代理审判员:田发雁、梁辉
6、审结时间:201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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