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盗窃罪
案由:
窝藏、包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随县群英废旧物资购销有限公司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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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湖北省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12)鄂襄铁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梁辉

张磊

樊莹

代理律师:

杨勇

张万忠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张某、李某、高某、朱某的共同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审理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四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的共犯。理由如下:被告人张某与夏某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有共谋,夏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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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湖北省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12)鄂襄铁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冷小梅、代理检察员刘宏。
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随县群英废旧物资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杨勇,张万忠,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随县群英废旧物资购销有限公司临时工。
被告人高某,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随县群英废旧物资购销有限公司临时工。
被告人朱某,男,1955年9月8日出生,随县群英废旧物资购销有限公司临时工。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辉;代理审判员:张磊、樊莹。
(六)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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