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自首;未逃逸的自首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钦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俊超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后构成自首的情形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逃逸后的自首,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有一个转变过程。行为人首先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行为,应认...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2)钦南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钦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
交通肇事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钟某,男,1971年5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一审辩护人:颜某,系被告人的妻子。
二审辩护人:张俊超,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明耀;人民审判员:杨洪举、杨祖色。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平生;审判员:廖思阳黎刚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