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既遂;未遂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2)钦南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国利

杨洪举

杨祖色

代理律师:

钟夏愚

法官解说
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犯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主要依据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目的而持有毒品,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与购毒者已达成毒品交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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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2)钦南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罗兆丹。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辩护人钟夏愚,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国利;人民陪审员:杨洪举、杨祖色。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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