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洪某、冯某1抢劫案 抢劫罪;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2)钦南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守金

杨洪举

杨祖色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在于对立功表现的理解。笔者赞同将规劝他人自首行为认定为立功,并认为其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分析如下:
1.将规劝他人自首的行为认定为立功,符合我国刑法对立功制度设置的初衷
刑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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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2)钦南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何秋桦
被告人杨某1,曾用名"杨某2",绰号"髦四",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人洪某,绰号"洪六",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人冯某1,曾用名冯某2,绰号"家同仔",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守金;人民陪审员杨洪举、杨祖色。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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