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等诉龙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买卖不破租赁;房屋租赁;买受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钦民一终字第1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湘东

颜济平

张湘东

颜济平

胡斌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转让后受让人与原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构成新的租赁行为?
本案中,房屋转让前后,出让人与受让人分别与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前后两份合同,除出租人由出让人变为受让人,租赁期限变为原租赁期限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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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2)钦南民初字第28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钦民一终字第113号判决书。
(二)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蒋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湘东,广西石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杨某,系原告蒋某的妻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颜济平,广西石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范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湘东,广西石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颜济平,广西石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龙某。
委托代理人:胡斌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黄文辉。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枝仁;审判员:文其谦;代理审判员:梁敏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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