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与刘某等及第三人武某合同案 民事 合同纠纷 垫付款项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法律服务所

梅里斯区雅尔塞兴达木材厂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2〕铁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姜兴

王丽凤

王昆

法官解说
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事项发生争议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定。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原告垫付运费及装车款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证实原告垫付货款的事实存在。虽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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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2〕铁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参加人自然状况:原告夏某,男,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红,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2(与刘某兄弟关系),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第三人武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梅里斯区雅尔塞兴达木材厂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审理级别:一审
审结时间: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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