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等盗窃案 盗窃罪;概括故意;共同犯罪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刑二初字第00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华剑飞

刘来明

刘浩芳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核心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杨某在第一次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后,中途因故离开,并未参加第二次盗窃行为,是否需要对两次盗窃行为负全部刑事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仅需对第一次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翟某等三被告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刑二初字第0006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雷呈学。
被告人:翟某。
辩护人:华剑飞,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
辩护人,刘来明,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
辩护人:刘浩芳,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
上述四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1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小卫;代理审判员:楼炯燕;代理审判员:杨温蕊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