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秦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侵权 责任认定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民终字第0417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任华

刘晓伟

景鑫

代理律师:

管科峰

冯志雄

董长珍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作为公共经营场所的酒店,其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程度与范围该如何认定?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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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1)惠洛民初字第041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民终字第0417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
法定代理人:程某,系胡某之妻。
一审委托代理人:管科峰,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冯志雄,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董长珍,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秦某。
委托代理人:殷建新,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臻;代理审判员:张少云;人民陪审员:王蓉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华;代理审判员:刘晓伟、景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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