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陈某所有权确认、遗嘱继承案 民事 所有权确认 遗嘱继承 夫妻财产约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夫妻财产约定
文书字号:
(2012)锡民终字第0600号调解书
审理法官:

吕杰明

林中辉

王静静

代理律师:

姚虎晔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对陈某于2010年1月2日所写字据的性质认定,即该字据是否构成贺某、陈某夫妻之间关于房产权属的约定。
1、本案房屋所有权取得之初的所有权定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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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1)南扬民初字第447号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2012)锡民终字第0600号调解书。
2、案由:所有权确认、遗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俞某,系王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姚虎晔,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窦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汤然。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吕杰明、代理审判员:林中辉、王静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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