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无锡深港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民事 商品房预售 定金罚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民终字第06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马一鸿

周海刚

费文滔

孙敏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性质属于预约合同,在预约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约定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买受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到出卖方处对有关买卖合同的细节进行进一步协商时,由于双方对于室外花园是约定的使用权还是产权的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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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021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民终字第0619号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代理人马一鸿、周海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无锡深港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坊前坊通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志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文滔孙敏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任璐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崴;审判员:潘晓峰杜伟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4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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