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太民初字第015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民终字第0925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杭敏娟,无锡市滨湖区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无锡北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阿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某、牛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顶高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奕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公司员工;刘某,上海顶高装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顶高装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颜建江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华;审判员:王一川;审判员:刘晓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5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马某诉称
其因房屋安装中央空调需要,将空调安装打孔事宜交给了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由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按照北泰公司提示的空调孔位置、规格进行打孔,并支付了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1200元打孔费。空调安装期间,其发现房屋内多处梁钢筋被打断。现房屋大梁修复费用需55180元、空调管道拆除人工费1500元、重新安装人工费3000元、补充制冷剂1000元,合计60680元,请求法院判令北泰公司、顶高公司、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2、被告北泰公司辩称
其只负责销售及安装中央空调,不负责空调打孔。其根据空调内外机的位置来确定空调管道的走向,并向马某提示了10个左右的空调孔位置及规格。至于在提示的空调孔位置上能否打孔,应由马某自行决定。在打第一个空调孔时,马某就应该知道会损害房屋结构,但马某并没有及时制止,由此造成损害的扩大。综上,马某在没有得到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自行找人打孔,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应由马某自行承担,请求法院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3、被告顶高公司、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辩称
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与马某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不负责打空调孔;施工过程中,如马某与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的项目经理或工人私自交易施工项目,一经发现作停工处理,马某按签订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对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项目经理及工人处于所做施工项目总额10倍金额的罚款。所有相关施工项目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概不负责。之后,马某私下找沈亚山并让其到外面找人打了包括空调孔在内的46个孔(注:20元/个),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由顶高公司、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承担,请求法院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8日,马某与北泰公司签订《空调设备销售合同》及《松下中央空调设备及安装报价表》,约定北泰公司为马某所有的无锡市滨湖区天鹅湖花园A区73-501、73-502房屋进行松下中央空调设备销售及安装,工程总价43500元,空调孔由业主处理,北泰公司只提示位置及规格。合同签订后,北泰公司根据空调内外机的位置确定了空调管道的走向,并向马某提示了10个左右的空调孔位置及规格。嗣后,马某自行雇佣一个"王"姓打孔人(无相应资质的非专业人士),按照北泰公司提示的空调孔位置及规格完成了打孔。此后,马某发现空调洞内段截面主钢筋被打断,因与北泰公司交涉无果,遂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北泰公司赔偿大梁修复费用需55180元、空调管道拆除人工费1500元、重新安装人工费3000元、补充制冷剂1000元,合计60680元。
审理中,无锡明镜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根据法院委托对涉案孔洞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进行了司法鉴定,认定房屋○F轴○24~○25段屋面梁、○G轴○24~○25段屋面梁、○J轴○24~○25段屋面梁、(1/C)轴○17~○19段屋面梁、(1/C)轴与○19轴交接处混凝土柱、○G轴○18~○19段屋面梁、○F轴○18~○19段屋面梁、(1/C)轴○15~○17段屋面梁的安全性等级为du级,即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评定○25轴(1/C)~○F段屋面梁、○25轴○G~○H段屋面梁的安全性等级为bu级,即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另经法院主持协商,双方一致确认:屋面梁加固修复费用需支出55180.06元、空调管道拆除人工费1500元、空调管道重新安装人工费为3000元、补充制冷剂费用为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马某系无锡市滨湖区天鹅湖花园A区73-501、73-502房屋所有权人。
2. 《装饰装修设计合同》及《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各一份,证明:2010年12月5日、12月26日,马某与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分别签订了《装饰装修设计合同》1份、《装饰装修施工合同》1份。其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为马某所有的无锡市滨湖区天鹅湖花园A区73-501、73-502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包工、部分材料,马某提供部分材料;施工过程中,如马某与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的项目经理或工人私自交易施工项目,一经发现作停工处理,马某按签订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对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项目经理及工人处于所做施工项目总额10倍金额的罚款;所有相关施工项目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概不负责。
3. 《空调设备销售合同》及《松下中央空调设备及安装报价表》各一份,证明:马某与北泰公司于2010年12月18日签订了《空调设备销售合同》及《松下中央空调设备及安装报价表》,其中,《空调设备销售合同》约定:北泰公司为马某所有的无锡市滨湖区天鹅湖花园A区73-501、73-502房屋进行松下中央空调设备销售及安装,工程总价43500元。《松下中央空调设备及安装报价表》约定:空调孔由业主处理,北泰公司只提示位置及规格。
4. 沈亚山情况说明及沈亚山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北泰公司根据空调内外机的位置确定了空调管道的走向后,向马某提示了10个左右的空调孔位置及规格。之后,马某叫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项目经理沈亚山找一个打孔的人,要求打孔人按照北泰公司提示的空调孔位置及规格进行打孔,打孔费用由马某另行支付。沈亚山遂找了一个"王"姓打孔人,"王"姓打孔人也按照北泰公司提示的空调孔位置及规格进行了打孔。完成后马某通过沈亚山将打孔费用支付给了"王"姓打孔人。
5. 现场勘察笔录及无锡明镜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锡明镜司鉴[2011]第006号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意见书各一份,证明:经马某申请,本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民现场勘察,并委托无锡明镜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对位于天鹅湖花园A区73-501、73-502房屋顶部混凝土梁上所钻孔洞(注:马某、北泰公司、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现场共同指认的九个孔洞)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进行了司法鉴定。该所出具锡明镜司鉴[2011]第006号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及鉴定结论为: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第4.2.2条规定,评定○F轴○24~○25段屋面梁、○G轴○24~○25段屋面梁、○J轴○24~○25段屋面梁、(1/C)轴○17~○19段屋面梁、(1/C)轴与○19轴交接处混凝土柱、○G轴○18~○19段屋面梁、○F轴○18~○19段屋面梁、(1/C)轴○15~○17段屋面梁的安全性等级为du级,即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评定○25轴(1/C)~○F段屋面梁、○25轴○G~○H段屋面梁的安全性等级为bu级,即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6. 无锡市索利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图纸一份、工程预算书一份、资质证书一份、诉前调解笔录二份,证明:鉴定期间,为了鉴定需要,必须拆除空调洞内已经安装的空调管道,本院就拆除空调管道方法及相关费用召集原、被告四方进行了协商,四方一致确认:空调管道拆除人工费为1500元、空调管道重新安装人工费为3000元、补充制冷剂费用为1000元。2011年10月18日,北泰公司将本案所涉空调管道拆除,并收取马某空调管道拆除人工费1500元。之后,本院就锡明镜司鉴[2011]第006号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意见书所涉屋面梁加固修复费用召集原、被告进行协商,最终原被告四方一致同意屋面梁加固修复费用需支出55180.06元。
(四)判案理由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本案中马某房屋结构受损进而需加固修复的原因主要是安装中央空调管线孔洞所打位置的不当所导致。作为专业销售和安装中央空调设备的公司,在向业主提示空调孔位置及规格时,北泰公司应当结合业主房屋建筑结构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安排中央空调的管线走向,在尽量避免对房屋结构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下,满足业主的合理要求。但在本案中,北泰公司显然未对马某所有的房屋建筑结构进行全面了解,其在提示马某空调孔洞的位置及规格时未考量在其提示的位置打孔后,会否影响房屋的承载能力,会否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害,最终造成马某找人按照其提示的空调孔洞位置及规格打孔后导致房屋结构受损进而需加固修复。因此,北泰公司空调孔洞位置及规格提示义务的不当履行应是导致本案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故北泰公司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业主,马某未请专业打孔人员进行空调孔洞的打孔,而是雇用非专业人士,导致在打孔过程中,该人士无能力、无意识预见到在不当位置打孔对房屋结构及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马某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据此,酌定北泰公司对马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剩余20%的损失由马某自行承担。至于顶高公司、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因未有证据证明其参与了空调打孔,故对顶高公司、顶高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五)定案结论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北泰公司赔偿马某屋面梁加固修复费用等损失48544元;
2、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北泰公司抗诉称
北泰公司提示的空调孔的位置是根据马某要求的空调内外机的摆放位置来确定的,北泰公司不是专业的建筑工程公司,在墙体打孔方面并无专业知识,双方才在合同中约定"空调孔由业主处理,北泰公司只提示位置及规格",一审判决加重了其公司的责任;马某未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打孔,打孔人员明知墙体内有钢筋仍将钢筋打断,造成损失扩大,马某对此应承担责任;按照规定,房屋结构改造前需经审批,领取安全许可证,马某未经批准私自施工,是造成本案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马某对其的诉请。
(2)被上诉人马某辩称
北泰公司作为专业公司,业主有理由相信其提示的是最佳位置,本案中房梁被打断的原因主要是北泰公司设置中央空调管线位置不当,对此北泰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马某委托顶高无锡公司的沈亚山找人打孔,刘某当时在场是同意的,马某与顶高无锡分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沈亚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顶高无锡分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原审被告顶高公司和顶高无锡分公司共同答辩称:空调安装属于专业技术性工作,北泰公司指定空调打孔位置不当,应负主要责任,打孔项目不在装修合同范围内,打孔行为与其无关,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二审事实和证据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二审判案理由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北泰公司作为销售和安装中央空调设备的公司,对于确定空调孔的位置及规格,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马某也是基于对北泰公司专业资质和技能的信任,才约定由北泰公司提示空调孔的位置及规格。北泰公司本应根据房屋结构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空调的管线走向,以避免对房屋结构安全产生严重影响,但北泰公司未能尽到专业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在未全面了解马某房屋结构的情况下,提示空调孔位置不当,导致马某找人按照其提示的位置打孔后,房屋安全性能受损,北泰公司在此事件中存在较大过错,其不当提示行为是导致房屋受损的直接原因。马某请人打空调孔时,未审查打孔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资质,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其过错行为也是房屋受损的原因之一,故可以减轻北泰公司的赔偿责任。由于北泰公司违反了专业上的高度注意义务,而马某只是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标准,两者相比较,北泰公司的过错程度较大,故北泰公司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北泰公司承担80%的责任,马某自行负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至于马某的房屋打孔有无经过批准,与房屋损坏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北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当前,随着人居生活水平的提高,安装使用中央空调已成为很多家庭在装修房屋时的共同选择。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中央空调安装不当所引发的侵权案件却不断涌现,本案即是一起因空调安装公司"提示"义务的不当履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其中蕴涵的专业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评价标准、过错赔偿责任的承担大小、社会价值导向引领等问题,值得解读与探讨。
1、关于"提示"义务在本案中的定性
通常而言,"提示"义务是常见于格式合同并附加于一方当事人的特定约束,无需双方明文约定即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产生效力,如同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故该提示义务在实质上属于一项法定的附随义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语境下的提示义务性质有着本质不同,前文所述系一般意义上的提示义务,但当合同双方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具有特定行为效果的"提示行为"载入合同主文,该提示行为便转化为一方必须严格履行的"合同主义务",体现的是双方的契约自由,具有约定义务性质,而非法定义务,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签约时的意思表示严格履行。本案中,北泰公司向马某提示空调孔位置及规格的特定行为,是作为合同双方所约定且自始确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且从实施空调安装并最终实现合同目的的角度分析,该提示行为亦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步骤,而非作为合同主要义务之补充存在,已经具有独立存在的现实意义,故综合以上考虑,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北泰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空调设备销售合同》之约定,积极合理地履行空调"安装提示"义务。
2、法院应从严审查"提示"义务的履行
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对合同当事人的履约情况进行审查时,仅就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是否履行、如何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必要性审查,至于义务履行方的人格属性,很少考虑和涉及。而事实上,不同合同当事人的认识能力、知识结构等存有固然差异,对认知和预判合同履行效果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于不同合同当事人,应结合当事人的人格属性,采取不同的履行义务审查标准。
具体到本案的北泰公司,其作为一家多年从事中央空调销售与安装的专业公司,在履行与其专业方向相一致的特定合同义务(本案中为"指示"义务)时,显然有着比普通民众更为专业与理性的预判,应当有意识也有能力预见到其所实施的布局和提示打孔位置行为,是否满足空调安装所必须达到最低技术标准,是否不会致使合同相对人(客户)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因此,在对北泰公司所履行义务情况加以考量时,必须首先意识到其作为专业空调安装公司与作为非专业合同相对人,在认识与预判能力上的不对等性,也正是基于此考虑,在对本案所涉"提示"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时,应采用适度从严的审查标准,既考虑到北泰公司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又兼顾其特有的专业人格属性。
如今,中央空调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空调安装行业的兴起,但现实生活中,部分空调安装公司正是在房屋业主系非专业人士的心理作用下,无视合同约定条款,敷衍履行甚至不当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在空调安装过程中出现问题,便凭借自身所处的专业优势地位,故意归责原因和推脱主观过错,而相比较之下,业主囿于专业认知有限,在此时往往无从对应,协商无果便诉至法院。在此情形下,法院应从双方所处的专业优劣地位出发,综合权衡双方利益关系,对空调安装方的义务履行情况从严审查。以此而为,不仅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约束监督机制,促使空调安装等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行业规范,积极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有利于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行为导向,引导空调安装业以及装修业恪守诚信意识和质量意识,从而推进整个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3、具体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
《侵权责任法》第26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在对侵权赔偿责任进行分配时,应综合考量被侵权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大小程度等因素,灵活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适当。但反之,如被侵权人已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无任何可归责之情形,则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自然不予减轻。本案中,正是基于原告请人打空调孔时,未审查打孔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资质,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其过错行为也是房屋受损的原因之一,故减轻了北泰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自由裁量酌定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颜建江)
【裁判要旨】北泰公司作为销售和安装中央空调设备的公司,应根据房屋结构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空调的管线走向,以避免对房屋结构安全产生严重影响,但北泰公司未能尽到专业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在未全面了解马某房屋结构的情况下,提示空调孔位置不当,导致马某找人按照其提示的位置打孔后,房屋安全性能受损,北泰公司在此事件中存在较大过错,其不当提示行为是导致房屋受损的直接原因。马某请人打空调孔时,未审查打孔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资质,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其过错行为也是房屋受损的原因之一,故可以减轻北泰公司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