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无锡宁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民事 民间借贷 法定代表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民终字第10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施国锋

彭正萍

宋文静

彭正萍

宋文静

彭正萍

法官解说
1、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是否必须依托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被视为公司作出真实意思最可靠、最有效的表征,也是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权的形式。但在某些特殊情形,法定代表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未携带印章,此时,并不能认为欠缺了印章公司就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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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法民初字第27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民终字第1015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女,1981年1月18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施国锋,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无锡宁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友谊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彭正萍、宋文静,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肖某,男,1972年12月1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上诉人):谢某,男,1962年6月4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上诉人):苏州众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虎泉路888号11幢168室。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湖桥村。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彭正萍、宋文静(受肖某、谢某、苏州众财钢铁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彭正萍(受肖某、谢某、苏州众财钢铁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琳;审判员:胡益新;人民陪审员:李钧。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华明;代理审判员:刘翼洲、李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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