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量刑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12)锡滨刑初字第007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克兵

赵月珠

马丽娟

代理律师:

张勇

刘海燕

法官解说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人甘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制作、贩卖淫秽物品还是传播淫秽物品;二是能否以第三方网站淫秽视频数量及销售电视棒的数量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
我国《刑法》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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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12)锡滨刑初字第0072号判决书。
2、案由: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祥。
被告人:甘某,2011年11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勇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2011年11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海燕,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2、胡某、程某、魏某、郑某、仝某(身份信息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克兵;人民陪审员:赵月珠马丽娟
6、审结时间 :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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